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電臺之識別 ( 102 年 06 月 14 日)
第44條
水上行動業務使用選擇性呼叫設備時,其呼叫號碼之指配應依下列規定:

一、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構成:

(一)應使用自 0 至 9 十個數字以構成選擇性呼叫號碼。

(二)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以四個數字組成。但不得以 00 (零零)開始 。

(三)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以五個數字組成。

(四)預定之船舶電臺群,以同一數字重複五次,或二個不同數字交替重 複共五數字組成。

二、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指配:船舶電臺選擇 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需用於水上行動業務;選擇性呼叫 系統符合電聯會無線電規則附錄三十九國際水上行動業務所使用之選 擇性呼叫系統時,應自獲得分配之國際序列組中,參照 ITU-R M.257-3 建議案,挑選各選擇性呼叫號碼指配予船舶電臺,挑選各海 岸電臺識別號碼,指配予海岸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