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電臺之識別 ( 102 年 06 月 14 日)
第27條
使用無線電發射之電臺應能以識別信號或其他方式予以識別,並不得發送 易生誤解或錯誤之識別信號。

第28條
電臺發射識別信號應儘可能自動發射。

第29條
無線電示標及下列業務之發送應附有識別信號。但自動發射遇險信號之營 救器電臺及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不在此限。

一、業餘業務。

二、廣播業務。

三、在 28 MHz 頻帶以下之固定業務。

四、行動業務。

五、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業務。

第30條
使用數字選擇性呼叫技術或在 406 至 406.1 MHz 及 1.6455 至 1.646 5 GHz 頻帶內之衛星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發送應附有識別信號。

第31條
發射附有識別信號之電臺,應以呼號或依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附錄四十二 之水上行動業務及衛星水上行動業務之識別或其他可辨認之識別方法識別 之。

前項識別方法得由電臺名稱、電臺位置、營運機構、正式登記標誌、飛行 識別號碼、選擇性呼叫號碼或信號、選擇性呼叫識別號碼或信號、特徵信 號、發射之特性或其他為國際間認為可明顯辨認之特徵中一項或數項組成 之。

第32條
識別信號應使用下列形式之一:

一、使用簡易調幅或調頻之語音。

二、以人工速度傳送之國際摩斯電碼。

三、適合一般印字設備之電報電碼。

四、國際電信聯合會所推薦之任何其他形式。

第33條
發射附有識別信號之電臺,每小時至少應發送識別信號一次,並宜於每小 時之前後五分鐘之間為之。其造成通信不合理之中斷時,應在發射之開始 與終了時予以識別。測試、調整或實驗時亦同。

第34條
提供國際公眾通信業務之電臺,業餘電臺及可能在國外發生妨害性干擾之 其他電臺,其呼號依電聯會無線電規則附錄四十二之國際呼號序列分配表 分配。

第35條
共同電路內如有數個電臺同時工作時,不論其為中繼電臺,或使用不同頻 率並聯發射之電臺,原則上每一電臺應以各自發射其識別或發射其共同電 路內所有同組工作電臺之識別。

第36條
用於水上行動業務及衛星水上行動業務之所有船舶及船舶地球電臺,以及 能與其通信之海岸電臺或海岸地球電臺,應依電聯會無線電規則附錄四十 二水上行動業務之識別號碼之規定識別之。

第37條
水上行動業務之識別,或易以其他方式識別之電臺及其識別,或發射特性 已刊載於國際文件中者,得免依國際呼號序列分配表分配。

第38條
固定電臺於國際業務中使用一個以上頻率時,每一頻率得使用供該頻率單 獨使用之個別呼號識別之。

第39條
廣播電臺在國際業務中使用一個以上頻率時,每一頻率得使用供該頻率單 獨使用之個別呼號,或以報告地名與所用頻率等適當方式識別之。

第40條
陸地電臺使用一個以上頻率時,每一頻率得以個別呼號識別之。

第41條
海岸電臺對每一頻率序列應以使用同一呼號為原則。

第42條
呼號應由英文二十六個字母及 0 至 9 十個數字,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組 成,但不得使用易與遇險信號或同性質之其他信號相混淆之組合,或留供 無線電通信業務作簡語之組合:

一、國際序列內之呼號,其首二字元應為二個字母或一個字母續以一個數 字,或一個數字續以一個字母。

二、陸地與固定電臺,首二字元後再加一字母,或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後再 加上不超過三個數字,並以採用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加二個數字之組合 為原則。

三、船舶電臺,首二字元加二個字母,或首二字元加二個字母再加一個數 字,而僅使用無線電電話之船舶電臺亦得使用首二字元(假設其第二 字為一字母)加四個數字,或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再加四個數字。

四、航空器電臺,首二字元加三個字母。

五、船舶營救器電臺,用母船呼號續以二個數字。

六、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電臺,用無線電示標之母船之摩氏字母 B、呼號 。

七、航空器營救電臺,用母機完整呼號再加一數字。

八、陸上行動電臺,首二字元(假設第二字為一字母)再加四個數字,或 首二字元加一個或二個字母再加四個數字。

九、業餘與試驗電臺, (一)一字元(提供之字元為國際呼號序列字首為 B,F,G,I,K,M,N ,R 或 W). 加一數字(O 與 1 除外),續一組不超過四個字元 ,其最後之字元必須為字母者。或二個字元加一數字(0 與 1 除 外),續以一組不超過四個字元,其最後字元必須為字母者。

(二)在一特殊情況下,為暫時使用之目的,主管機關得依據前款授予一 不超過四個字元之呼號。

(三)一個字元與一單一數字(0 與 1)續以一組不超過三個字母者,或 二字元及單一數字(0 與 1 除外)續以一組不超過三個字母者。 惟,數字 0 與 1 之禁止使用,不適用於業餘無線電台,首二字 元加一個數字再加不超過三字之字母。

十、太空業務電臺,首二字元加二個或三個數字。

前項各款所指字母後之第一個數字不包括 0 與 1。但業餘電臺不在此限 。

第43條
使用無線電話電臺,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識別之:

一、海岸電臺:呼號或海岸電臺所在地之地理名稱,並於其後加 RADIO 字樣或其他適當標識。

二、船舶電臺:呼號或船舶之正式名稱,必要時得以不與遇險、緊急及安 全信號相混淆為條件,得於船舶名稱前再加所有人或公司之名稱,或 其選擇性呼叫號碼或信號;其有視覺及聽覺信號用之區別信號,應與 電台呼號一致。

三、船舶營救器電臺:呼號或母船名稱續以二個數字所組成之識別信號。

四、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電臺:使用語音發射時用無線電示標之母船之名 稱、呼號。

五、航空電臺:用航空站名稱或地點之地理名稱,必要時得續以表示該電 臺任務之適當字樣。

六、航空器電臺:呼號得於呼號前標明航空器所有人或型式之字樣,或採 用於該航空器之正式註冊標識相符而組成之字碼或一個標明航空公司 之字樣,續以飛行識別號碼。又航空器電台使用整個呼號互相聯絡之 後,如無引起誤會之虞,在電報中可用五字元中之第一字元及末尾二 字母代替五個字元之呼號,在電話中可用整個呼號之第一字元,或航 空器所有人名稱 (公司或個人) 之縮寫,或航空器型式,續以整個呼 號之末尾二字母,或其註冊標識之末尾二字元。

七、航空器營救電臺:呼號。

八、基地電臺:呼號,或所在地之地理名稱,必要時得續以任何其他適當 之標識。

九、陸地行動電臺:呼號,或車輛本身或任何其他適當之標識。

前項識別,其語言必須清晰,對國內通信時應用國語。

第44條
水上行動業務使用選擇性呼叫設備時,其呼叫號碼之指配應依下列規定:

一、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構成:

(一)應使用自 0 至 9 十個數字以構成選擇性呼叫號碼。

(二)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以四個數字組成。但不得以 00 (零零)開始 。

(三)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以五個數字組成。

(四)預定之船舶電臺群,以同一數字重複五次,或二個不同數字交替重 複共五數字組成。

二、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指配:船舶電臺選擇 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需用於水上行動業務;選擇性呼叫 系統符合電聯會無線電規則附錄三十九國際水上行動業務所使用之選 擇性呼叫系統時,應自獲得分配之國際序列組中,參照 ITU-R M.257-3 建議案,挑選各選擇性呼叫號碼指配予船舶電臺,挑選各海 岸電臺識別號碼,指配予海岸電臺。

第45條
呼號之分配,依本會參照國際無線電規則所定之我國各類電臺呼號分配表 ,使用下列三部分:

BAA-BZZ XSA-XSZ 3HA-3U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