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電臺之識別 ( 102 年 06 月 14 日)
第42條
呼號應由英文二十六個字母及 0 至 9 十個數字,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組 成,但不得使用易與遇險信號或同性質之其他信號相混淆之組合,或留供 無線電通信業務作簡語之組合:

一、國際序列內之呼號,其首二字元應為二個字母或一個字母續以一個數 字,或一個數字續以一個字母。

二、陸地與固定電臺,首二字元後再加一字母,或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後再 加上不超過三個數字,並以採用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加二個數字之組合 為原則。

三、船舶電臺,首二字元加二個字母,或首二字元加二個字母再加一個數 字,而僅使用無線電電話之船舶電臺亦得使用首二字元(假設其第二 字為一字母)加四個數字,或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再加四個數字。

四、航空器電臺,首二字元加三個字母。

五、船舶營救器電臺,用母船呼號續以二個數字。

六、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電臺,用無線電示標之母船之摩氏字母 B、呼號 。

七、航空器營救電臺,用母機完整呼號再加一數字。

八、陸上行動電臺,首二字元(假設第二字為一字母)再加四個數字,或 首二字元加一個或二個字母再加四個數字。

九、業餘與試驗電臺, (一)一字元(提供之字元為國際呼號序列字首為 B,F,G,I,K,M,N ,R 或 W). 加一數字(O 與 1 除外),續一組不超過四個字元 ,其最後之字元必須為字母者。或二個字元加一數字(0 與 1 除 外),續以一組不超過四個字元,其最後字元必須為字母者。

(二)在一特殊情況下,為暫時使用之目的,主管機關得依據前款授予一 不超過四個字元之呼號。

(三)一個字元與一單一數字(0 與 1)續以一組不超過三個字母者,或 二字元及單一數字(0 與 1 除外)續以一組不超過三個字母者。 惟,數字 0 與 1 之禁止使用,不適用於業餘無線電台,首二字 元加一個數字再加不超過三字之字母。

十、太空業務電臺,首二字元加二個或三個數字。

前項各款所指字母後之第一個數字不包括 0 與 1。但業餘電臺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