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電臺之識別 ( 102 年 06 月 14 日)
第33條
發射附有識別信號之電臺,每小時至少應發送識別信號一次,並宜於每小 時之前後五分鐘之間為之。其造成通信不合理之中斷時,應在發射之開始 與終了時予以識別。測試、調整或實驗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