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電臺之識別
( 102 年 06 月 14 日)
第32條
識別信號應使用下列形式之一:
一、使用簡易調幅或調頻之語音。
二、以人工速度傳送之國際摩斯電碼。
三、適合一般印字設備之電報電碼。
四、國際電信聯合會所推薦之任何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