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電臺之識別 ( 102 年 06 月 14 日)
第31條
發射附有識別信號之電臺,應以呼號或依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附錄四十二 之水上行動業務及衛星水上行動業務之識別或其他可辨認之識別方法識別 之。

前項識別方法得由電臺名稱、電臺位置、營運機構、正式登記標誌、飛行 識別號碼、選擇性呼叫號碼或信號、選擇性呼叫識別號碼或信號、特徵信 號、發射之特性或其他為國際間認為可明顯辨認之特徵中一項或數項組成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