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頻率分配及使用 ( 102 年 06 月 14 日)
第25條
本會對於頻率之指配或變更,依下列各款審查之:

一、有無遵照本辦法附件四格式詳細填報。

二、與本辦法有關之頻率分配之規定有無相符。

三、與載入頻率總登記表之頻率,有無發生妨害性干擾之可能。

四、與國際電信公約或電聯會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有無相符。

五、與國際電信聯合會已計畫及登記之頻率有無發生妨害性干擾之可能。

審查結果本會認為得指配者,應即通知申請者使用,不符規定者應將理由 復知,另換適當頻率再行審核,或在該電臺機件可用頻率範圍內代為選定 指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