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頻率分配及使用 ( 102 年 06 月 14 日)
第24條
申請新設電臺者應填具附件四頻率指配申請表,向本會申請指配頻率,經 核准後應填具附件五電臺設置申請表,再向本會申請核發架設許可證後始 得設置。

經核准設立之電臺,其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之變更 ,應填具前項申請表,向本會申請核准。

經核准設立之電臺停用時,應向本會申請停止使用頻率,並依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