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102 年 06 月 14 日)
第2條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