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土地之取得與使用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3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於實施線路之勘測、施工或維護 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砍伐、修 剪或移植之。但情形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之砍伐、修剪或移植,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如因而造 成損害者,應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查明確實後付與 相當之補償,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