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土地之取得與使用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3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為線路之勘測、施工或維護,遇有道 路阻礙,除設有柵欄、圍牆者外,對於田園、宅地皆得通行。但因此致損 害建築物或種植物時,應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查明 確實後付與相當之補償,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