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土地之取得與使用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3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 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 礎設施。

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