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種類及資費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9條
任何人經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依其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之文字 及其他相關事項,印製無郵資符誌之特製郵簡者,應於背面指定位置註明 許可號碼,供自用或出售。

前項特製郵簡交寄時,應付足郵簡資費;其夾寄附件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