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種類及資費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4條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

前項所稱通信性質,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特定人傳達意思、觀念或事實 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