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之交寄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36條
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 郵局製備之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

前項收件回執,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者,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 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