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種類及資費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17條
寄件人向郵局申請登記為電子函件用戶後,將文件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 至電子郵局,列印轉成實體郵件後投交收件人者,為電子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