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種類及資費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14條
可郵遞之物品,除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外,均得 作包裹交寄。

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亦得作包裹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