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種類及資費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11條
寄件人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印製,而不屬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 性質之文件,為印刷物。

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 函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