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  郵政儲金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9條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 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