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  郵政儲金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8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 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 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