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罰則 (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45條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處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

二、故意延誤載運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