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罰則 (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 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 件為營業者。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