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罰則 (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36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 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 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 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