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郵件補償 (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33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 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 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