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郵件補償
(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32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 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 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