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郵費及郵票 (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17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 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 新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