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郵費及郵票 (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16條
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 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