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31條
審驗機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其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 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