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30條
辦理本辦法規定之各項安全檢測、監測、審查、審驗、型式登錄、實地評 鑑、核驗及查核等相關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型式安全審驗或檢測機構認可者,應於申請辦理時,向 審驗機構繳交費用。

申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或檢測機構認可,經審驗不合格或不予認可時,申 請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