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40條
本辦法施行前,原依「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及「車 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取得之合格證明書、審驗 報告及檢測機構認可證書,得沿用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並得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換發。

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得以安全檢測報告及前項作業要點規定 之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替代第六條規定之審查報告,向審驗機構申請審 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