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38條
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國外已領照使用但未報廢之車輛,有保險、事故或安 全性瑕疵回收紀錄者,應於其合格證明書、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行車執照標 註「回收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