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37條
審驗機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遇有疑義時,得邀集公路監理機關、專家 學者及公會等相關代表,共同處理疑義案件及研議審驗相關事宜,且其會 議結論或紀錄經交通部同意後,併同作為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