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36條
審驗機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 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