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34條
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檢附之資料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資料 者,另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前項屬第八條第二項所列文件之中文或英文譯本,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 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