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 102 年 07 月 01 日)
第7條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換發駕駛執照後,其駕駛執照換發及申 請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考驗,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