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 102 年 07 月 01 日)
第6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辦法規定領有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期間曾依本條例受 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有效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換發新照。但得依第 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重新經教育訓練合格後,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再申 請駕駛執照考驗。

汽車駕駛人依本辦法規定領有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依本條例規定受吊 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得依下列規定重新申請駕駛執照考驗:

一、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於符合本條 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後,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其他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於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後,經依第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重新經教育訓練合格,得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再申 請駕駛執照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