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 102 年 07 月 01 日)
第5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辦法規定領有一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於有效期間屆滿 時,依下列規定換發新照:

一、領有駕駛執照期間,無依本條例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及依本條 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記 點情形之一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

二、領有駕駛執照期間,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 一項或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記點情形之一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後,再 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一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