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鑑定覆議 ( 102 年 09 月 10 日)
第16條
鑑定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鑑定覆議。但因特殊事故, 未能於二個月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 個月,並通知囑託機關或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