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委員會所作鑑定
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委員會轄區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
得再申請覆議。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軍)法程序者,應向審理該案之司
(軍)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委員會覆議。
鐵公路混合性行車肇事案件鑑定事項,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覆議會受理。
覆議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經分案後其會前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
二、必要時得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 (構) 提供有關資料,於十日內將
資料送達。逾期未送達者,函請儘速補送。
三、最後製作案情摘要及印 (繪) 製現場圖分送各委員先行研究。
覆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間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
席。
覆議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每一覆議案件須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覆議會議對原鑑定意見如有疑問或異議需作重大變更時,得通知原鑑定單
位派員列席說明。
覆議會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第六條第一項所訂列席人員列
席說明,並給予充分陳述之機會。
鑑定覆議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及宣布開會。
二、按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鑑定覆議。
三、案件鑑定覆議程序如次:
(一) 承辦人員宣讀案情分析。
(二) 當事人及相關列席人員說明。
(三) 委員核對現場資料照片並研判原鑑定意見。
(四) 出席委 (職) 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對案情有疑義時,應及時提出詢問
,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說明解答,必要時實施勘驗及檢驗,並作成
紀錄附卷備查。
(五) 出席委 (職) 員於瞭解案情後,請有關之列席人員退席。
(六) 列席專家學者報告。
(七) 出席委員閱覽相關資料並聽取上述相關人員報告後,就案情研判事
故原因,提出鑑定意見。
(八) 主席歸納委員鑑定意見作成結論,徵求委員同意後列入紀錄,委員
並在紀錄上親自簽署,作為製作鑑定覆議意見書之依據。
四、委員意見不同時,以多數委員共同意見做成結論。但應將不同意見併
同敘明。
列席人員之入場及退席順序由主席視需要定之。
鑑定覆議案件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如無法做成結論時,由工作
人員針對各委員意見再調查分析,提下次會議討論。
鑑定覆議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覆議意見。
前項鑑定覆議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
輕之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
鑑定覆議意見如維持原鑑定意見,則鑑定覆議意見書得以同意原鑑定意見
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並副知原鑑定單位。
鑑定覆議結論應在覆議會議後儘速回復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
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及其他當事人。
鑑定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鑑定覆議。但因特殊事故,
未能於二個月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
個月,並通知囑託機關或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