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鑑定覆議 ( 102 年 09 月 10 日)
第11條
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委員會所作鑑定 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委員會轄區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 得再申請覆議。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軍)法程序者,應向審理該案之司 (軍)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委員會覆議。

鐵公路混合性行車肇事案件鑑定事項,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覆議會受理。

第12條
覆議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經分案後其會前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

二、必要時得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 (構) 提供有關資料,於十日內將 資料送達。逾期未送達者,函請儘速補送。

三、最後製作案情摘要及印 (繪) 製現場圖分送各委員先行研究。

第13條
覆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間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 席。

覆議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每一覆議案件須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覆議會議對原鑑定意見如有疑問或異議需作重大變更時,得通知原鑑定單 位派員列席說明。

覆議會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第六條第一項所訂列席人員列 席說明,並給予充分陳述之機會。

第14條
鑑定覆議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及宣布開會。

二、按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鑑定覆議。

三、案件鑑定覆議程序如次: (一) 承辦人員宣讀案情分析。 (二) 當事人及相關列席人員說明。 (三) 委員核對現場資料照片並研判原鑑定意見。 (四) 出席委 (職) 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對案情有疑義時,應及時提出詢問 ,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說明解答,必要時實施勘驗及檢驗,並作成 紀錄附卷備查。 (五) 出席委 (職) 員於瞭解案情後,請有關之列席人員退席。 (六) 列席專家學者報告。 (七) 出席委員閱覽相關資料並聽取上述相關人員報告後,就案情研判事 故原因,提出鑑定意見。 (八) 主席歸納委員鑑定意見作成結論,徵求委員同意後列入紀錄,委員 並在紀錄上親自簽署,作為製作鑑定覆議意見書之依據。

四、委員意見不同時,以多數委員共同意見做成結論。但應將不同意見併 同敘明。

列席人員之入場及退席順序由主席視需要定之。

鑑定覆議案件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如無法做成結論時,由工作 人員針對各委員意見再調查分析,提下次會議討論。

第15條
鑑定覆議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覆議意見。

前項鑑定覆議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 輕之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

鑑定覆議意見如維持原鑑定意見,則鑑定覆議意見書得以同意原鑑定意見 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並副知原鑑定單位。

鑑定覆議結論應在覆議會議後儘速回復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 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及其他當事人。

第16條
鑑定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鑑定覆議。但因特殊事故, 未能於二個月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 個月,並通知囑託機關或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