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鑑定覆議 ( 102 年 09 月 10 日)
第15條
鑑定覆議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覆議意見。

前項鑑定覆議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 輕之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

鑑定覆議意見如維持原鑑定意見,則鑑定覆議意見書得以同意原鑑定意見 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並副知原鑑定單位。

鑑定覆議結論應在覆議會議後儘速回復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 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及其他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