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鑑定覆議 ( 102 年 09 月 10 日)
第14條
鑑定覆議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及宣布開會。

二、按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鑑定覆議。

三、案件鑑定覆議程序如次: (一) 承辦人員宣讀案情分析。 (二) 當事人及相關列席人員說明。 (三) 委員核對現場資料照片並研判原鑑定意見。 (四) 出席委 (職) 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對案情有疑義時,應及時提出詢問 ,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說明解答,必要時實施勘驗及檢驗,並作成 紀錄附卷備查。 (五) 出席委 (職) 員於瞭解案情後,請有關之列席人員退席。 (六) 列席專家學者報告。 (七) 出席委員閱覽相關資料並聽取上述相關人員報告後,就案情研判事 故原因,提出鑑定意見。 (八) 主席歸納委員鑑定意見作成結論,徵求委員同意後列入紀錄,委員 並在紀錄上親自簽署,作為製作鑑定覆議意見書之依據。

四、委員意見不同時,以多數委員共同意見做成結論。但應將不同意見併 同敘明。

列席人員之入場及退席順序由主席視需要定之。

鑑定覆議案件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如無法做成結論時,由工作 人員針對各委員意見再調查分析,提下次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