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鑑定覆議 ( 102 年 09 月 10 日)
第13條
覆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間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 席。

覆議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每一覆議案件須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覆議會議對原鑑定意見如有疑問或異議需作重大變更時,得通知原鑑定單 位派員列席說明。

覆議會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第六條第一項所訂列席人員列 席說明,並給予充分陳述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