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鑑定覆議 ( 102 年 09 月 10 日)
第12條
覆議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經分案後其會前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

二、必要時得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 (構) 提供有關資料,於十日內將 資料送達。逾期未送達者,函請儘速補送。

三、最後製作案情摘要及印 (繪) 製現場圖分送各委員先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