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鑑定覆議 ( 102 年 09 月 10 日)
第11條
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委員會所作鑑定 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委員會轄區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 得再申請覆議。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軍)法程序者,應向審理該案之司 (軍)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委員會覆議。

鐵公路混合性行車肇事案件鑑定事項,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覆議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