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 95 年 07 月 05 日)
第5條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 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 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逕行移置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