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給付計算 ( 84 年 11 月 28 日)
第17條
調用之車輛,發生事故所致之損害賠償、傷亡撫卹或補償事宜,由公共需 要機關與車輛所有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應由公共需要機關之上級機 關召集相關機關協調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