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給付計算 ( 84 年 11 月 28 日)
第15條
公共需要租用車輛,應依政府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費率,全額付費。其 他有關之補給、修護、損壞及意外事故等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擔。

第16條
公共需要調用車輛,應依政府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費率全額付費。遇其 發生意外事故,公共需要機關應為之協助及補助。

第17條
調用之車輛,發生事故所致之損害賠償、傷亡撫卹或補償事宜,由公共需 要機關與車輛所有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應由公共需要機關之上級機 關召集相關機關協調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