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給付計算 ( 84 年 11 月 28 日)
第15條
公共需要租用車輛,應依政府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費率,全額付費。其 他有關之補給、修護、損壞及意外事故等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