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路邊停車場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3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 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