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路邊停車場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2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 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 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